马里

马里奇魏玲务实制度主义中国与中东欧国家


引子

国家为什么合作?国际制度研究重点探讨制度是否可以促进合作以及国际合作机制是如何发展演变的。但是尚未充分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怎样的国际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促成国家间合作?它是如何运作的?近年来,随着新兴经济体崛起且发起了越来越多的制度合作,一种不同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新型制度合作模式日益显现并在国际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称之为务实制度主义。务实制度主义不拘泥于严格的、强约束力的规则和僵化的制度形式,而是以务实议程、自愿参与和灵活开放为特征,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安全利益为过程动力,在持续重复的国际实践中实现务实合作制度化,培育制度行为体的积极合作习惯,这是一种“弱”制度、高效率的合作进程。中国与16个中东欧国家以政策沟通、经贸合作和社会文化交流为主要内容开展合作实践,具有明显的务实制度主义特征。随着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务实制度效率不断提升,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互动文化也越来越朝着积极合作的方向发展。

一 国家为什么合作

国家为什么合作?国际冲突与合作是国际关系研究的基本与核心问题。现实主义认为战争与冲突是国际体系的常态;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在制度干预的情况下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可以实现的;社会建构主义认为培育合作的文化是解决合作问题的根本办法。当前国际体系是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制度体系,制度合作是国家之间合作的常规范式,但与此同时,制度合作破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导建立的新自由国际制度合作体系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伴随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新型制度合作也在快速发展。本文在接受制度合作基本假定的前提下,拟探讨为什么有的制度能更快更好地促进国家间合作,为什么国家在某些制度进程中更愿意合作,这些制度进程具有怎样的特点。

本文提出务实制度主义的理念,并试图建立相应的基础理论框架。务实制度主义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制度合作模式,与经典的新自由制度主义有着重要区别。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规范和原则,往往依赖繁复的投票决策过程;规范和规则的约束性和建构性是国际制度促成国家间合作的关键,遵约和社会化被视为国际关系进化的经典路径。然而,在国际实践中,遵约和社会化既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成功要义,又往往是其问题之所在。本文提出的务实制度主义是一种更加注重合作实效的制度合作过程。如果说新自由制度主义基于严格规则、规范、原则和决策程序的制度是正式制度,那么务实制度主义的制度则具有较大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相关研究发现,在发展中国家,当正式制度失灵的时候,非正式制度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因追求的利益不同,在参与国际合作时会采取不同的形式。比如,国家为了某些政治利益,有可能会加入正式国际制度,也有可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选择参与相对不那么正式的国际合作安排。因此,经典国际制度合作与务实制度合作并非相互排斥的二元对立关系,而往往是相互补充、共同服务于国家利益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度安排的效率。希望通过经典国际制度进行合作的国家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并严格遵守国际制度的原则、规范与规则。那些希望通过务实制度进行合作的国家虽然也需要遵守规则、接受监督,但是却能够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更加平等的地位和成员资格。如果利益推动合作,而利益又被界定为发展安全,那么国家就会以最为务实和高效的方式谋求合作。换言之,务实性制度可以快速提供可见的合作收益。与结构严整的经典国际制度相比,结构松散的务实性制度有时能够更有效地推动国家间形成积极合作习惯。因而本文研究的具体问题是,务实制度主义为什么能够更加有效地促使国家之间形成积极合作习惯?务实制度主义在促进国家合作的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

本文提出务实制度主义以务实议程、自愿参与和灵活开放为特征,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安全利益为过程动力,在持续重复的国际实践中实现务实合作制度化,培育制度行为体的合作习惯,这是一种“弱”制度、高效率的合作进程。年正式启动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16+1”合作)就是务实制度主义的典型进程。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在“16+1”总体合作框架下,通过双边、小多边和多边等多种灵活安排,中国和16个中东欧国家聚焦发展利益,以政策沟通、经贸合作和社会文化交流为主要内容开展合作实践,不仅务实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国家间互动迅速朝着积极合作习惯的方向发展。笔者希望,本项研究对于国际制度主义理论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实践都能做出有益的智识贡献。

二 新自由制度主义及其局限

国际关系主流理论一般认为,国家利益是导致国家间冲突或者合作的主要原因。现实主义以权力、物质财富或者安全来界定国家利益;建构主义认为国家利益是社会建构的,国家在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中往往被国际组织社会化,国际互动塑造了国家利益;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合作产生的绝对收益也是促进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国际关系主流理论都将国家利益作为国家政策行为的重要变量。基于上述国家利益假定,玛莎·芬尼莫尔进一步提出了国家需要何种权力、财富和安全以及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尽管她的研究部分解释了为什么发展安全是中东欧国家与中国开展合作的主要利益考虑,但是她仍然以经典国际制度为研究重点和主要变量。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以及中东欧国家之间为什么相互走近,且在短时间内形成了积极合作习惯?现有研究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解释,存在明显局限性。戴维·米特兰尼和让·莫内等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者提出,冲突中的国家应该通过“功能机构”(制度)实现合作,且国际制度的“超国家性”可以管理共同利益,促进和平。在西巴尔干国家之间,“超国家性”或者“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几乎无法归因于欧盟。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近现代,西方和东方在该地区的影响和利益几乎势均力敌。而且,当前欧盟的扩张处于无人驾驶状态,即便有些停战协定是基于加入欧盟的因果逻辑和适当性逻辑而达成的,但是剩余的非欧盟成员国渴望加入欧盟的意愿并非该地区和平发展的唯一原因。如果按照国际机制理论所预测的那样,西巴尔干国家只是朝着他们最亲密盟友的规范、规则和原则趋拢,那么这样做极有可能导致相互迥异的决策过程,无法解释当前地区政治进程的和平性质。国家卡特尔理论也许可以从共同优势的角度去解释这一现象,但是共同优势在当前的积极和平形势出现以前早已存在。理性主义遵循工具理性逻辑,认为制度限制国家行为。西巴尔干国家想要加入欧盟,因此,也许可以部分解释它们之间为什么能够维持和平。但是,和国家卡特尔理论一样,理性主义无法解释为什么在西巴尔干国家之间没有出现制度化的协调合作。

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范式无法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实践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不仅因为相关理论对于制度这一基础概念依然存在争论,而且即便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经典制度理论也无法解释上述合作现象。约翰·米尔斯海默认为,制度对于减缓冲突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解释了国家为什么希望合作,但是仅有经济收益不足以解释国家为什么形成更为积极的合作习惯。罗伯特·基欧汉指出,事实上制度的运作以互惠为基础,制度是构成永久和平的重要内容。基欧汉等还讨论了制度扩散问题,发现新建立的制度更倾向于接受已经在其他国内、国际或跨国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征。但是,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制度模式与欧盟制度模式存在明显差异。而且,16个中东欧国家中只有11个国家是欧盟成员,而且这些国家并没有在加入欧盟后就自动将欧盟制度和合作实践扩展到中东欧地区。虽然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16个中东欧国家刚刚形成的积极合作习惯,但是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16+1”合作进程中,并不存在强制遵约的情况。

还有一些学者对国际制度的特征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具有哪些特征的国际制度能够更好地减缓冲突、促进和平与合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要理解国际制度的运作及效率,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需要对国际制度的特性进行研究。德隆·阿西莫格鲁和詹姆斯·罗宾逊在《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一书中研究了攫取性制度和包容性制度的不同经济后果。他们指出,攫取性制度将权力集中于少数精英阶层,且不加制约,往往导致国家失败;包容性制度则能够实现政治经济生活的多元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尽管现实世界中存在一些反例,但不可否认该理论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攫取性更为显著,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即便是强有力的国际组织也无法助推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要努力达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世界银行等正式国际制度的目标要求,就是因为它们需要获得特殊贷款为发展项目融资。但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经济活动往往基于攫取性制度,所以它们达不到正式国际制度的目标要求,无法获得贷款或援助,国家利益因而也无法实现。尤拉姆·希夫特尔研究了国际制度的设计,指出经济合作领域宽泛和高层会晤频繁这两个制度特征有助于减缓冲突、更有效地实现国家间合作。尽管希夫特尔研究的重点是制度特征,但是在他的研究中,制度是先于制度特征的。萨拉·帕尔斯研究了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实用性。她提出,社会规范有时比法律规范更强大、更有效。上述研究使我们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制度问题,从而探讨在发展中国家或者转型国家中,松散的制度或者“弱”制度是否有可能比严格和具有强约束力的经典国际制度力量更强、更能有效促进合作。上述研究不同程度地涉及这个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国与中东欧国家“16+1”合作的制度特征进行研究。

本文旨在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议程,以折中主义方法将国际关系理论的最新发现和重要概念整合起来,尝试为下述问题提供更令人满意的解答:务实制度主义为什么可以以及是如何在实践中促成国家之间形成积极合作习惯的?“弱”制度在促成国家间合作方面为什么行之有效?“弱”制度又是如何起作用的?

三 务实制度与合作习惯

戴维·鲍德温指出,概念辨析就是要对概念的基本含义进行分辨和分析,虽然不是检验假设或者建构理论,但是却和二者都高度相关。本项研究的两个核心概念是务实制度和合作习惯。务实制度在本文的理论假设中是自变量,合作习惯是因变量。本文提出务实制度主义,将之界定为通过建立和利用务实议程和务实安排,实现和保障国家发展安全利益的国际制度合作实践。国家选择通过务实制度进行合作是因为每一项协定和合作安排都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需要而定制的,而且国家的制度合作行为完全基于自愿,不存在法律条约约束和僵化的制度安排,也不存在强制遵约。

(一)务实制度及其特征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制度的理念、概念和特征一直在发生演变。起初,国际制度以战后国际组织为代表,被界定为正式制度,在能动性、议程设定能力和社会化能力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国际机制理论通过对主要国际制度发展演变的分析,扩大了制度概念的研究范围。国际机制理论强调国际组织的技术层面,对既有制度研究起到了补充作用。其重点研究议程不是制度的能动性,而是管理国家行为的规范和规则。20世纪90年代前后,学界就国际制度进行了广泛讨论。一般认为,制度是持续存在且相互关联的一套正式或非正式规则,且制度规定行为体角色、限制其活动、塑造其预期。在基欧汉看来,国际机制就是国际制度。理性主义和功能主义试图理解国际制度为什么以及究竟是如何促成合作的。欧洲的大量研究文献都是从社会学角度来考察制度,试图解答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中国际制度是如何维持下来的。还有学者对新自由制度主义提出批评,指出在国际实践中,往往是实力强大的国家将作为“既成事实”的协议摆在其他国家面前迫使它们进行相应调整,导致这些国家的境况比签署协议以前还要糟。学界就国际制度的界定大致达成了以下共识,认为其包括四个构成部分,即旨在管控国家行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问题在于国际制度秉持何种规范、规则和原则。一些制度基于务实协定,反映了合作的自愿性和务实目的。这些制度进程并不以合作的制度化或正式化作为其发展目标和主要利益,这一点与新自由制度主义有着重要区别。

国家选择通过务实制度进行合作是因为每一项协定都是针对它们的具体需求而定制的。也许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领域的制度仲裁和临时仲裁的比较来理解正式制度和务实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制度仲裁或者临时仲裁都是行为体解决问题的可选项。制度仲裁遵循事先确定的一套规则和明确的议程,而临时仲裁则有可能难以通过谈判产生一整套规则和仲裁程序。如果相关各方估计到在谈判中会遭遇重大困难,那么它们的明智之选应为制度仲裁,即便制度冲裁的成本和代价有可能会更高。如果相关方希望达成合作,并推动合作进程,那么临时仲裁可以更具效力、更快捷、成本更低,也更为灵活。如果相关方可以承担更高成本,那么它们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制度仲裁,即便制度的行政结构可能会增加仲裁的时间成本,并进而影响到仲裁效率。此外,相关规则可能会迫使仲裁方需要在比较短的、不太切合实际的时间框架内进行回应,因为一套规则也许适合某个特定行业,但不一定符合实际需要。此外,在制度仲裁和临时仲裁之间还有各种不同的仲裁体系。为降低合作的不确定性、快速达成积极的谈判成果,相关方也有可能选择达成临时协议,并同时附加特定仲裁制度中的某些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既不是制度性的,也并非临时性的,而是针对实际问题的务实仲裁。从上述仲裁类型可以看出,国际谈判与国际合作可以通过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正式制度来进行,也可以经由非正式性的临时制度安排来展开。一般认为,经典的正式国际制度是更好的选择,因其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但是,和国际仲裁一样,经典的正式国际制度在某个时间段的某些问题领域内对某些行为体可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问题情境中,对其他一些行为体而言,有可能就不能解决和满足它们的实际问题和需求。务实制度处于正式制度和临时协议之间,以针对实际问题的务实议程为特征,基于行为体集体决策,其运作过程具有很强的务实性。

因此,务实制度是以谈判达成的务实合作协定为基础的制度,能够产生更为有效的合作过程和务实议程。务实制度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即务实议程、自愿参与、灵活开放。

第一,务实议程。议程具有重要作用,它往往是基于行为体对相关机构、行动和实践已有的了解提出和创设的。议程可以由某一个行为体创建和提出,但是必须被所有相关行为体接受以后才可以设立。只有当该议程使所有相关行为体受益并感到满意时,才可以被它们所接受。换言之,议程不是通过制度结构强加给行为体的,甚至要早于制度本身。只有当所有行为体都受益时,议程才会被接受,这与新自由制度主义自上而下的议程设置与执行完全不同。这一特征蕴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即不干涉规范。没有一项议程是完全在事先决定的,而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按需要设立的,而且建立在实践和相互认可的基础之上。议程设立因而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所有协议只有在适合所有协议方的情况下才能落实。国家选择通过务实制度开展合作是因为每一项协议都是针对它们的特定具体需要而定制的,且它们不是被迫参与合作,而是完全基于自主选择。务实制度的参与方的确需要进行交流对话并做出集体决策。它们必须想办法吸引大家设立相关议程,采取共同行动。虽然一般情况下是倡议者(下文将具体界定这个概念)提出活动倡议,但是其他行为体也有机会提出倡议。在务实制度中,不仅合作基于严格的自愿原则,谈判和集体决策也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通过交流沟通,国家可能会被说服接受某项协议,但是最终决定仍然完全由各国自主做出,制度过程本身对于国家决策并设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灵活开放。务实议程和自愿参与决定了务实制度主义进程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尤其是框架的开放性和行为体选择的灵活性。国家可以选择参与双边、小多边或多边合作,以推动合作进程。换言之,在参与合作方面,务实制度给国家行为体提供了开放和灵活的选择。发展中国家及其政府可以自主确定发展目标,向国际制度证实其可信度,获得所需的援助。因此,务实制度赋予国家行为体参与制度合作的灵活度,不仅可以帮助各国政府获得它们所需要的援助而无须首先满足在人的安全、社会发展或大众福利等方面的附加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推动整个合作向前发展。出于上述原因,参与的灵活度对于特定项目合作至关重要。在从倡议、设立议程到参与合作的过程中,没有隐含的附加条件,过程是开放的,因此合作项目也是公开透明的,国家行为体无须被迫在某个制度结构中进行运作。它们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合作形式和合作议题。

总之,本文提出的务实制度是一种在规范、规则、原则和决策过程等方面相对松散、约束力不强的国际制度,它以相互关联的几个要素———务实议程、自愿参与、灵活开放———为主要特征,以促进务实合作和发展利益为主要目的。

(二)积极合作习惯

本文采用三个指标来测量合作习惯,分别以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三个领域的合作项目来界定(见表1)。当合作项目数量稳定增长时,就可以说形成了积极的合作习惯。

如果说制度导致国家间和平,那么我们可以在很多不同层次上对这一假设进行争论或验证。如果更进一步追问,何种制度导致或者倾向于导致何种和平,则是一个更具有操作性的问题。战争与和平是永恒的课题,涵盖面宽、层次多,且不断被人们重新界定。甚至有人认为战争与和平是因果关系,战争导向和平,和平走向战争。正因为如此,我们要进一步分析战争或者和平的具体情境是什么。为此,本文将冲突与合作作为水平轴线的两端,分别代表战争与和平(见图1)。假定当合作呈积极状态时,不会导向战争。合作有可能在战争或者冲突期间产生,但是只有当合作导向更为和平、不冲突的行动时,才能被看作是积极的合作。事实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合作过程是结束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过程。那样的合作可以被看作是真正成功的合作。因此,本文需要界定合作是什么。

在本文中,合作是指在没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的情境之下的积极关系。积极合作习惯强化和平共处。合作与绝对和平并不是必然存在的,需要加以培育。合作过程可以产生于理性逻辑或恰当性逻辑、情感或习惯。理性逻辑和恰当性逻辑是受控的认知过程,而情感和习惯则是自动的认知过程。可以说,理性逻辑和恰当性逻辑使行为体因为成本—收益计算和道德价值判断而采取合作行动,遵守规则和条例。情感和习惯则一般不是纯粹理性或逻辑的产物,不太容易预测,而且如果说要预测的话,也主要是基于行为体对他者的看法和认识。因此,对情感和习惯进行界定和分析要困难得多。然而,情感和习惯的确是存在且发挥着作用的。要理解导向国家间合作习惯的过程,就必须要考察是什么导致了这些习惯和情感,而并非习惯和情感本身。

作为中性概念的合作习惯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类型。国家间互动关系可以是友好的,也可以是敌对的。图1简要呈现了本文所讨论的合作习惯理念。我们试图以水平轴线来表达合作习惯的消极和积极方向。国家间合作习惯的水平轴线从中间向两边延伸,分别导向战争与和平。本文研究的是水平轴线上正向的合作习惯,即积极合作习惯,要测量的也是积极合作习惯。泰德·霍普夫曾对习惯逻辑进行研究,本文提出的合作习惯与他所说的习惯有所不同。本文的合作习惯包括正负两个方向的合作关系,即积极合作习惯和消极合作习惯。本文测量的是积极合作习惯的数值和水平。积极合作习惯可以通过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三个领域的合作项目数量来进行考察。其中,在政治安全合作领域主要考察以推进政策沟通为目的和主要内容的高级别官员会议,在经济合作领域选取经贸合作、金融合作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包括道路建设、港口建设、航线建设与重建等)项目,在社会文化领域侧重教育交流和学术交流(见表1)。

四 务实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框架

务实制度与积极合作习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那么因果机制是如何作用的?本文假设,务实制度导向积极合作习惯。国家行为体在务实制度框架下和务实制度主义进程中,相互之间可以形成积极合作习惯。首先,这个因果机制的完成需要两个条件变量:一是无冲突/战争的、稳定的次体系环境,二是不追求主导地位的、平等协商的倡议者。其次,这个因果机制的完成还需要过程动力,本文假设该动力为发展安全利益,即各参与方共同的发展安全利益需求和追求。因此,在稳定的次体系环境中,倡议者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发起制度合作倡议,建立以务实议程、自愿参与和灵活开放为特征的务实制度,进而该制度以发展安全利益为动力机制,推动各方有效达成务实合作、形成积极合作习惯,这就是务实制度主义的基本内涵和理论框架(见图2)。

(一)条件变量

本文试图揭示在特定前提条件下,务实制度和合作习惯这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条件变量不等于前提假定,因为条件变量处于活跃状态,它们为因果机制的发生准备条件,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环境。上述因果机制不会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的环境下发生。因果机制起作用需要和平稳定的次体系环境,稳定是指没有战争或武装冲突。某些政治争端是允许的,比如政治对立和对立的习惯,本文的“对立”涵盖除了战争和武装冲突以外的所有争端。

其次,平等协商的制度倡议者是因果机制起作用的第二个条件变量。行为体对务实协定的需求不会自动生成务实合作进程。即便是在稳定的环境中没有制度倡议者,上述因果关系也不会存在。倡议者是众多行为体中的一员,它根据潜在参与方的需求提出建设务实制度的倡议。制度倡议者并不具备高于其他行为体的权威,在决策过程中亦不具有超过其他行为体的影响力。制度倡议者要为合作进程做出更大的贡献,因而必须具备高于其他行为体的经济实力,而且倡议者必须和其他行为体一样遵守它所倡议签订的合作协定和合作机制。制度成员中不存在等级,也不存在主导者,因此自愿参与成为务实制度主义的重要特征。另外,倡导者也必须是发展中世界的一员,因为只有这样它才会发起务实制度合作倡议。只有这样,它才能与其他潜在行为体共享发展安全观与发展利益。倡议者的利益首先是强化、稳定和保障自身发展,因而它所倡议的各种联系、交往与合作,可以使自己和其他参与者共同受益,共同谋求发展安全利益。

本文所提出的务实制度倡议国和新自由制度主义讨论的制度霸权国不同。约翰·伊肯伯里讨论了战胜国在胜利之后面临的三种情境选择:控制敌人、遗弃敌人或改造国际体系。他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倡议推动国际体系变革,推动建设布雷顿森林体系、联合国和北约为例,指出当时各国无论强弱都对美国建立国际制度的倡议表示赞赏,强国想要通过制度建设维护国际体系长期安全和稳定,弱国则希望通过制度建设降低大国主导的风险或被国际体系遗弃的风险。根据伊肯伯里的理论,美国建设国际制度是为了建立政治控制。这与本文讨论的务实制度不同,务实制度本身并没有政治方面的内涵。不过,基欧汉和伊肯伯里都认为,制度建设和国际体系转型一般都发生在大战之后,一个新兴大国的崛起必然意味着现有霸权的衰落,崛起国和霸权国不可避免要通过战争实现权力转移。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本文的制度倡议国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制度霸权国的区别。

尽管务实制度倡议国发起制度建设倡议的原因和制度霸权国大致相同,但存在三点重要区别:一是务实制度并非建立在大战胜利之后,战争与务实制度没有必然联系或先后顺序;二是务实制度不是重塑国际秩序的新型国际制度,与那些旨在改变世界秩序的国际制度是不同的;三是务实制度是相对松散和低约束力的、旨在促进务实合作,与新自由制度主义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在性质上有着重要区别。倡议创设务实制度的主要目标不是要变革世界秩序,而是要使参与各方互惠共赢,在国家之间建立平等平衡的合作关系。康灿雄指出,长期以来人们都是用西方的理念和经验来认识中国和东亚,存在严重误读。事实上从东亚古代朝贡体系来看,中国越强大,体系越稳定,中国主导的东亚等级体系与威斯特伐利亚的霸权体系有着本质区别,中国和平崛起是可以做到的。从他的研究可以推导出,中国倡议的务实制度与西方霸权制度存在根本差异。伊肯伯里认为,只要维护好制度霸权,就可以维护国际体系安全和秩序稳定。而务实制度建立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之上,其主要功能是促进发展安全,事实上同样有助于世界的稳定、安全与发展。

(二)基本假定和逻辑推理

本项研究建立在五个基本假定的基础之上:第一,一般而言,国家利益大致可以归为三类,即权力、财富和安全。三大利益的实现存在先后顺序或因果关系。三大利益的分布有可能是不均衡的,因为在不同的个案中对三大利益的界定不一定完全相同。第二,利益驱动国家行为,有时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利益的界定趋同。第三,国际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强有力的国际规则、规范和原则的确可以减缓冲突。第四,国家可以在国际制度进程中实现社会化,内化相关规范、规则和原则,并进而重新界定国家利益。与此同时,制度进程也可以培育合作文化与合作习惯。第五,社会化是在实践中完成的。实践对于培育和内化合作理念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述五个假定为基础,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演出国际制度(X)减缓国家间冲突、培育国家间合作(Y)的理论假定,表示为:

X→Y

进而,务实制度(Z)与国际制度相似。因此,我们希望能够检验务实制度(Z)是否可以培育国家间合作(Y),即:

X→Y;      X≈Z;      Z→Y?

此外,国家间合作(Y)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我们可以用Y1表示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之间的积极合作习惯。因此,我们希望检验务实制度(Z)是否可以促成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之间积极合作习惯(Y1)的形成,即:

Z→Y;      Z→Y1

最后,如果我们假定国际制度(X)推动国家间合作(Y),那么可以假设务实制度(Z)也可以推动国家间合作,并且由于Y1是Y的构成部分,那么我们也可以假设国际制度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之间培育积极合作习惯(Y1)。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检验的是,务实制度(Z)在推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之间形成积极合作习惯(Y1)方面是否比经典国际制度(X)更有效,即比较:

Z→Y1;      X→Y1

我们已知国际制度减缓冲突、促进合作,需要检验的是如果X→Y,且X≈Z,那么Z→Y是否成立。国际制度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是行为体的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时;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成本太高;三是交易成本过高。在这些情况下,国际制度可以有效促进行为体之间合作、减缓冲突。科斯定理指出,外部制度并不自然构成相互独立的行为体之间协调行动的帕累托最优。罗纳德·科斯提供了三个条件,行为体在这三个条件之下进行谈判可以取得协调行动的帕累托最优:一是为行动提供相关法律责任框架,最好是政府支持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框架;二是信息完善;三是交易成本为零。基欧汉将科斯定理的关键条件进行反转,证明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并不全部存在时,国际制度才能在推动合作方面发挥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缺乏针对相关行动的法律责任框架,或者关于他者的信息成本太高,又或者交易成本太高的时候,国际制度才能有效推动行为体之间的合作,减缓冲突。如果说国际制度培育合作,那么务实制度作为与新自由制度主义规定的经典正式制度相似的制度,也可以促进合作。

(三)过程动力

务实制度主义的发展动力是制度成员在发展安全领域的共同利益。国家选择通过务实制度开展合作是因为每一项协议都是针对它们的特定具体需要而定制的,符合它们的发展安全利益。

发展安全利益是指发展与安全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利益集合。传统安全是现实主义主导的、以国家行为体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和议程,国家的安全利益首先是领土主权安全。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体系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无政府体系,各国为了生存安全不得不遵循丛林法则,需要不断获取相对优势和相对收益,以保持相对实力优势、维持国际体系的均势和基本秩序。新现实主义者进而基于国际体系无政府性提出了安全困境、均势等理论,进一步强化了传统安全的零和理念。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认为维护和促进安全利益主要依靠自助和军事力量。自由主义的安全观则以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为思想渊源。经济相互依赖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认为,经济开放、相互依赖和制度联通是实现安全的重要渠道,因此它们更加认同全球化和国际化。建构主义认为,安全是社会建构的,受到文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安全理念和安全原则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建构主义安全观重新界定了安全。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多元集合的安全理念,超越了国家中心主义,涵盖了五个方面的安全,即人的安全、环境安全、国家安全、跨国安全和跨文化安全。每个安全领域都应对现实安全问题,并且还可以进一步细分。比如,人的安全涉及发展研究、国际关系战略研究和人权研究。因此,发展与安全是深度关联的。

发展与安全是相互强化、相互构成的两个过程。尽管自由市场经济可以推动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安全,但是它也因造成不平等发展和不平衡的全球化而受到诟病。因而,我们需要重新考察如何实现发展的问题。有学者指出,人的安全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相互依赖关系。一方面,人的安全是发展的目标,缺乏人的安全反过来也会严重影响发展;另一方面,发展效率和公平也会影响人的安全,比如不平衡的发展导致冲突,进而威胁人的安全。自由市场经济因忽视人权而受到批评。有学者认为,人的安全需要高于发展和增长。但是发展与安全实际上是相互强化、相互依赖甚至是相互构成的。国家安全政策可以成为发展政策的重要内容,因为随着这些政策促进了国家安全,也就能够推动发展;反过来,国家发展政策也可以成为国家安全政策的一部分,因为发展促进国家安全。发展与安全二者相互支撑和强化,实际上不存在刚性的先后顺序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进行相关辩论,究竟是优先保护人权还是发展经济,比如是要先治理人居环境还是先提高国民收入。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失业率高达60%,也许它们应着重解决发展安全,而非环境安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安全可以比环境安全更好地促进人的安全。

在务实制度主义合作进程中最为活跃的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因为它们期望通过合作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它们也认同“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是“人民最迫切的要求”。根据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的生活需求也是分等级的。国家之所以经过谈判和磋商达成协议,并积极参与务实制度合作,几乎无一例外都是为了获得务实制度主义进程所提供的发展利益。发展安全是务实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为自主可控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合作参与方都认可和遵守发展安全规范,没有社会经济发展,安全就得不到保证;没有和平合作的环境,发展就无从谈起。换言之,发展与稳定相互促进。

务实制度与经典国际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追求的利益不同、建构的议程不同、国家行为体参与的条件不同。经典国际制度一般采取多边合作架构。务实制度则大多采用双边和小多边合作网络架构。两种制度都能构建创造合作机遇的制度环境。经典国际制度可以实现国家的社会化,使它们内化相关规范、规则和原则,甚至根据制度议程重塑国家利益。务实制度建立的是集体务实合作议程。两种制度都是根据其制度议程来运作的。有一些制度可以提供传统安全、金融安全等。但是务实制度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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